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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:沉香进出口商业用途受规管

2014-04-25  浏览次数:1300

    根据香港法例第96章《林区及郊区条例》,任何人士非法在政府土地上砍伐或摧毁树木或生长中的植物,一经定罪,可处罚款25000元及监禁一年。警方亦会因应个案情况,以罚则较重的《盗窃罪条例》对涉案人士作出检控,以收阻吓之用。被捕者若被控以盗窃罪,最高刑罚是监禁十年。

    另外,沉香属所有的品种,包括土沉香均为香港法例《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》的附录Ⅱ物种。根据法例,任何人士出口沉香标本或管有野生活体沉香作商业用途,都必须申请渔护署签发的许可证,而进口沉香标本,必须出示由出口地发出的有效出口许可证。违反《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》就附录Ⅱ物种的许可证规定,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一年。在过去五年,检获非法进出口沉香属植物标本共17宗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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